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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7部门:加快高速公路快充网络布局和建设
更新时间::2022-11-12 08:17:39

近日,江苏省商务厅等17部门发布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举措的通知。文件指出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进一步服务支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统筹城乡地区充(换)电设施建设,优化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布局,补齐县城、乡镇充电设施建设短板。文件指出加快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电力接入、运营管理等工作,做好新建居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和审查验收。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道服务区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不断提升公路充电服务水平。加快高速公路快充网络布局和建设,缓解节假日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问题。加快南京换电模式国家试点城市建设。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


原文如下:

江苏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举措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精神,助力稳定经济基本盘和保障改善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

(一)促进跨区域自由流通,不设定地产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清理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中的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二)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进县乡、进园区、进机关“三走进”,推进车辆销售、充电设施、金融服务、维修保养、优惠政策、直播电商“六下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购车补贴、发放消费券等优惠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下乡巡展车型推出让利促销举措。

(三)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进一步服务支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统筹城乡地区充(换)电设施建设,优化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布局,补齐县城、乡镇充电设施建设短板。加快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电力接入、运营管理等工作,做好新建居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和审查验收。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道服务区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不断提升公路充电服务水平。加快高速公路快充网络布局和建设,缓解节假日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问题。支持重卡、出租车等领域换电示范应用,加快南京换电模式国家试点城市建设。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

二、加快活跃二手车流通

(四)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五)加强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和信息通报,督促指导汽车销售企业落实备案有关要求,统一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进行备案,县(市、区)商务部门及时核对确认。

(六)加强信息服务系统在二手车流通领域应用,探索通过开放“预录入”接口、信息联网核对等方式,优化二手车转让登记流程,鼓励行业组织建立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的信息服务平台。全面落实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等便民措施。

(七)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办理待销售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让登记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签注“二手车待销售”,便于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八)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全省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转入限制。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九)促进二手车出口,推动获批城市优化二手车出口服务监管,稳步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提升二手车出口质量。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申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三、拓展汽车更新消费空间

(十)鼓励各地出台推动老旧车辆退出奖补措施,对转出本人名下旧车后购买新车或交售报废汽车后购买新车进行奖补,鼓励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活动,拓展新车消费空间。推进全省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2022年完成淘汰7万辆任务。

(十一)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引导,对于企业产能过剩地区,各地要及时发出产能预警。

(十二)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原则上应为工业用地;对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及商务部等17部门文件(商消费发〔2022〕92号)印发后3个月内获得用地审批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按已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十三)根据“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取消注册资本、场地面积、从业人员数量等条件限制,不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企业可提供电子材料进行申报预审,提高一次性通过率。


四、推动汽车平行进口业务

(十四)加快张家港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建设,稳步扩大汽车平行进口规模,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自贸试验区等申报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完善平行进口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信息公开制度,允许企业对进口车型持续符合国六排放标准做出承诺。

(十五)优化通关、查验等流程,提高平行进口汽车通关效率,对于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排放标准,依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法依规在国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车型车辆,海关予以通关放行。

五、优化汽车使用环境

(十六)切实提升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推进居住区停车设施建设,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新建居住区停车设施设计审查。挖掘城市公共设施地下空间潜力,布局建设停车设施。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提供基于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

(十七)发展汽车文化旅游消费,丰富汽车运动赛事活动。培育打造一批高水平、高质量的汽车运动精品赛事和特色主题活动。开发汽车运动与户外运动、旅游、文化、教育等结合的多样化产品,推介一批汽车运动旅游精品线路。在用地等方面支持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等项目建设运营。

六、丰富汽车金融服务供给

(十八)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产品体系,优化权益服务,加大汽车消费信贷的支持力度,满足消费者多样化服务需求。支持金融机构拓展线上服务,提供更便捷、更快速的汽车消费金融服务。支持扩大县域地区汽车消费市场,推动消费金融服务下沉,释放农村消费潜力。

本文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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