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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加快推动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23-06-17 08:56:45

近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加快推动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统筹规划布局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支持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统一规划布局县乡村公共充电网络,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配电网规划等有效衔接,加快实现新能源汽车充电站“乡乡全覆盖”、充电桩“村村全覆盖”。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统筹布局,市场推动”原则,合理推进集中式公共充电场站建设,优先在县乡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站)、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沿线服务区(站)及出入口附近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设施,并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物流基地、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延伸,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示范乡镇”“示范村”;结合乡村自驾游发展加快公路沿线、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规划布局充电桩建设。到2025年,全省建成1000个重点充电示范村,基本实现“各市有示范县、各县有示范乡(镇)、各乡有示范村(社区)”的目标。到203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农村地区的充电服务网络,日益满足新能源汽车需求。


《实施意见》提出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既有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改造,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区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压实乡镇管理责任,加大对所辖村(社区)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解决机制。农村居住区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用户出具充电设施安装许可证明,协助做好现场勘查、施工、电源接取等工作,鼓励用众筹等多种创新模式建设农村居住区公共充电桩,可探索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的机制。引导农村推广“临近车位共享”“居住区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享模式。

《实施意见》提出加大充电网络运营管理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地方出台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用地减免等专项支持政策。利用所属各级政府新基建专项债券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等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汽车客运站和旅游景区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考虑乡村级充电网络建设和输配电网发展,加大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支持力度,应将充换电设施用电需求纳入配电网规划,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增强农村电网的支撑保障能力,为新能源汽车规模化推广应用提供可靠的电力支撑。到2025年,省域内国省干线服务区实现100%配置充电基础设施目标。到2030年,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放宽电网企业相关配电网建设投资效率约束,全额纳入输配电价回收。
《实施意见》提出强化智能有序充电等新模式推广应用。提升新建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充电基础设施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功能范围,鼓励新售新能源汽车随车配建充电桩和农村居住区新建充电桩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并将该功能纳入居住区新建充电桩必备条件,接受电网调控政策,加快形成行业统一标准。鼓励开展电动汽车与电网双向互动(V2G)、光储充放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探索在充电桩利用率较低的农村地区,建设提供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一体化的充电基础设施。研究完善充电桩峰谷分时电价及调峰辅助服务政策,支持各充电运营企业通过需求响应等方式,开展智能有序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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